首先从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上看:
任何诈骗都有这样的逻辑方式:1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2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3基于错误而处分了财产;4受到损失;5获取利益。从本案中可以清晰的看到正是由于所谓的被骗人的教唆才产生了所谓的投保人骗保的行为,保险公司至始至终根本不是一个受害人,而是这一个事故的导演!
其次:从保险诈骗的行为主体上看: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除了这个三类人外,任何人均构不成保险诈骗罪(一年司考题已经证明,汽车修理公司伪造事故骗取保费构不成保险诈骗罪)
那么构不成保险诈骗罪,这个行为该怎么定性呢?
具体构成什么罪,我目前也还不能确定
但有两点是可以确定的:
其一:他们企图使得本应该反应在公司账面上的债权债务用另一表面合法的手段予以消除,两者确定是违法的
如果说对于保险公司违法大家没有争议,对于企业有人认为不构成违法(这是主观归罪的结果)则是有待商榷的!
企业主观上明知保险公司的企图,仍然予以帮助,配合,在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行为。他们可以说构成了单位和个人这种类型的的共同犯罪!
相类似的例子就是以要债为目的而绑架他人,或者另一个更极端的例子,甲欠了乙两个亿,明知一辈子都还不了,甲对乙说你把我杀了抵债吧,乙欣然接受,乙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当然可能不恰当,但是要说明的就是动机即使再纯正,只要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并在这个过错下实施了相关行为,均受到刑法的评价(不能客观归罪,也不能主观归罪)
本案企业的行为动机是纯的 甚至说目的也是没有恶意的。但是其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动机和目的与主观故意和过失没有必然的对应联系!
你好:
1 你分析的对。
2 我觉得应该构成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 简析:第一,主体,符合。第二,主观,故意。第三,客体,既破坏市场秩序,有破坏公职的形象。第三,客观,为滥用职权,使国有保险公司损失严重。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已经成功的.如果有人举报会追回所赔付保险金额.构成犯罪的会按法律程序制裁。
根据保险法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故意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其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刑法规定:涉案金额超过1万元的,就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实际日常法律实践过程中,公安机关通常是按照3万元为立案标准
(各地区可能会有不同)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1、定罪应该定保险诈骗罪。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并不一定要在保险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虚构保险标的已经构成犯罪。
2、该企业的行为不是犯罪,保险公司属于犯罪。这里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保险公司为了偿还债务而串通该企业的,该企业的行为基于被害人的许诺而阻却其违法性; 第二种理解是该企业不具有犯罪的主观要件,即该企业是主观上只是为了实现其债权,并非是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绝对的构成保险诈骗罪,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保险诈骗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