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未成年保护法: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拓展资料:
未成年人保护法被称为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小宪法”。第一次提请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草案还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2、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和知识、社会生活阅历的发展状况,从对未成年人一贯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政策出发,就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理规定了两种情况,即相对负法律责任和完全不负法律责任。
拓展内容:
常年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王英指出,第一,十四到十六岁是未成年大脑关于共情、理解他人发育很快的阶段。如果羁押,严重的恐惧会导致这部分大脑发育受损,并且进程很难得到恢复;
第二,未成年人对于时间感不如成年人,比如成年人被拘留十五、二十天,他知道这个时间很快会过去,但未成年人考虑不到很远,对于他们来说就是很长的噩梦,心理影响很难修复;
第三,未成年人在这个年龄段遭遇禁闭失去自由,会导致出来以后容易攻击他人。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维俭认为,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治安违法行为不能不加强管控。但管控的真正合理有效的办法不是行政拘留处罚,而是加强监护。结合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即增设“监护督导制度”,其规定可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处罚或不予处罚后,也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的,应当书面说明该未成年人违法的具体原因、监护不当之处、进一步违法犯罪的风险及责任、如何加强监护的具体措施等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监护人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认为,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成因来看,应该进行专业的分层级的系统干预。
国内有一些公安机关在探索警察训诫,在警察对违法未成年人进行训诫之后,有专业的社工跟进,包括对他本人进行跟进,对他的家庭监护的方式进行辅导,让其家庭改进监护方式,这样效果比较好。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 如何有效管理熊孩子?行政拘留年龄拟从16岁降至14岁
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视年龄、违法情况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法院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二条 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二条 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在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及身心健康的同时,也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首先能够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利免受侵犯、身心健康不受摧残,其次可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是本罪的主要客体,社会管理秩序是本罪的次要客体。本罪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但是与《刑法》262条第1、2款的规定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扩大了保护的范围。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这就是说行为人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的行为没有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标准,但是已经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主体要件
从该条的规定来看,本罪主体需为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可以将本罪的主体定义为成年人,由于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因此16-18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非常明确,即故意,既包括组织者明知自己是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直接故意,也包括组织者可以按照普通人的理解推断出是未成年人而仍旧组织其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的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组织行为时并不知道对象是未成年人,但是在实施行为之后的某个时刻了解了对象的年龄,但却没有停止行为,仍让进行组织活动,那么我们认为也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
只有符合上述4项内容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符合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