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病假=最低工资标准/21.75*80%
我是珠海一家企业人事部的,有一员工住院做了小手术,医院开了住院证明,但没有写明住院几天?也没有注明建议休几天?该员工请病假休了17天(含周六日),公司没有病假工资发放规定,也没有与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病假工资计算,请问该病假工资如何计算才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