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审核的基本原则
单证审核要领
1.严格一致原则
信用状是开状银行向出口商所提附条件的保证付款文书,因此出口商提出的单证如未能符合信用状规定的条件,开状银行自无付款的义务。为使出口押汇款能顺利收回,出口商应严格审核其所提示的单证外,押汇银行亦应秉持「严格一致」的原则,依据信用状规定的条款尽最大注意审核单证。
2.信用状条款的解释原则
信用状条款的解释应采公平及诚实原则,不得偏袒信用状关系人的任何一方。若依照信用状文义严格解释在执行上发生困难时,应向开状银行查询条款的真义,或求信用状申请人修改信用状,故押汇银行如有疑问应向开状银行查明,切忌擅自臆测。为保障出口商及押汇银行的利益,押汇银行对信用状的文义应从严解释。
3.买卖契约与信用状条款分立原则
信用状是基於买卖契约而开发,但却独立於买卖契约之外。盖信用状系开状银行与卖方间的契约,而买卖契约为买方与卖方间的契约。简言之,买方不得以卖方违反买卖契约为理由,要求开状银行拒绝付款。买卖双方的纠纷,应循贸易索赔的方式办理。
4.单证相互间的一致性
统一惯例第十三条(1993年条订版)规定:「各单证表面显示彼此抵触者,认为表面所示与信用状的条款不符。」故银行审核人员应注意下列不一致的事项:
(1)信用状未规定的文件,押汇银行不应接受,以免结外生枝。
(2)数量在单证间相互抵触而发生拒付时有所闻。
(3)汇票金额与发票金 额不一致。但信用状有规定者除外。
(4)商品名称、规格、唛头及地点时间等出现在不同单证上不相一致。
方法具体要根据单证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