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格不合性生活不和谐可否作为离婚的理由?还需要充足的证据吗?如果无法找到充足的证据 是否我就必须跟他

2024-11-20 10: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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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离婚可以夫妻双方协议,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而性格不合、性生活不和谐不属于离婚的法定理由,不能因此而要求离婚。如果想离婚的话,就需要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才可以离婚。所以如果无法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足以达到离婚的地步,就只能维护夫妻关系这个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回答2:

法律所支持的离婚是必须2人都同意的情况下,希望你能劝说你丈夫同意

回答3:

只要你想离,还怕离不成的。法律会保护妇女权益的,同样性生活不和谐可以成为离婚的条件之一。

回答4:

如果上诉坚决离婚应该是可以作为依据的。

回答5:

一般来说上述理由可以作为参考依据,具体事项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