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承法 》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婚姻关系实际上是受法律保护的拟制的血亲关系。
离婚或一方死亡后婚姻关系当然的丧失,不再受法律保护。
夫妻双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就是说您父亲和您母亲离婚后留下房产是属于您父亲的,不论您父亲是否与您继母结婚,也不论结婚多长时间(前提是您父亲和继母结婚必须是在2001年后,因为新的婚姻法在2001年修改并对不动产做出规定)。您父亲和您继母的孩子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也是亲生子女,所以在继承遗产时候也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
具体事宜您还可以到律师事物所咨询一下律师,或者买本婚姻法和继承法,很好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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