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
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1999年12月23日 陕劳发[1999]559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各单位:
随着我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省“三条保障线”水平都相应进行了调整,为保障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待遇给予适当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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