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入总额:500+40+10=550(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二、会计利润:550-300-40-35-30-20-15=110
三、纳税调整项目:
1、业务招待费:540*5%=2.7(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合计金额计算扣除基数,国债利息收入不作为计算扣除基数)
5*60%=3,两者去小值,税前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7万元,调整增加2.3万元;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集资利息:
15-100*10%=5, 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增加5万元;
3、捐赠扣除:
110*12%=13.2,实际捐赠20万元,纳税人通过非盈利的社会组织的捐赠,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12%税前允许扣除,超过部分应做纳税调整增加20-13.2=6.8万元;
4、公债利息收入:
公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应做纳税调减10万元,
四、应纳税所得额:
110(会计利润)+2.3+5+6.8-10=114.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应纳所得税:
114.1*25%=28.525
有哪些地方不明白可以继续提问。
一、会计利润=500-300-40-35+40+10-30-15-20=110(万元)
二、纳税调整
1、业务招待费5*60%=3万元 (500+40)*0.5%=2.7万元,应税所得调增5-2.7=2.3万元
2、购买国家公债取得利息收入10万元,不计入应税所得,应税所得调减10万元
3、经批准向企业职工集资100万元,支付年息15 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10%,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准予税前抵扣,应税所得调增15-(100*10%)=5万元
4、通过县级人民政府向南方遭受雪灾地区捐款20万元,在本年利润12%以内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准予税前扣除。应税所得调增20-(110*12%)=20-13.2=6.8万元
三、应纳税所得额=110+2.3+5+6.8-10=114.10万元
四、该企业2008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14.10*25%=28.525万元
税前利润=500-300-40-35+40+10-30-15-20=110
(4)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5‰.5*60%=3,(500+40)*5‰=2.7所以,允许扣除额为2.7,调增2.3
(6)国债利息收入允许税前扣除10,调减10
(8)准予扣除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费1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
(9)通过政府对外捐赠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110*12%=13.2,调增20-13.2=6.8
应税所得=110+2.3-10+5+6.8=114.1
所得税=114.1*25%=28.525
二楼是对的
业务招待费基础 应该是销售收入加上租金收入 540 而不是500
需要调的
业务招待费不超过当年收入的千分之五:(500/1000)*5=2.5
国债利息免税
集资所支付的利息应该和银行同期利息相同:100*10%=10W
捐款不得超过利润总额的12%:(500-300-40-35+40+10-30-15-20)*12%=13.2
(500-300-40-30+2.5+40-30-10-13.2)*25%=28.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