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36条第12点规定:
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新的《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穿高跟鞋和拖鞋驾驶车辆做出专门规定,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4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赤脚和手持电话进行通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规定的驾驶员将要被扣除2分并处以一定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2、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3、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4、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5、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6、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7、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8、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9、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10、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11、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12、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3、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穿拖鞋开车怎么处罚? 穿拖鞋开车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应处以记2分,并处罚款50元的处罚。
实际上,穿拖鞋驾车很不安全,一旦遇到情况需要紧急停车时,极易出现脚底打滑、甚至踩不到刹车踏板的情况,给安全行车带来极大的隐患。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穿拖鞋开车是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交警可以对驾驶员处以20-200元的处罚,同时记2分。交警提示广大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时,绝对不能穿拖鞋驾车,包括无带凉鞋,以确保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
交通法规中有明文规定,不准穿拖鞋开车的,按北京现在的说法是违法,过去称违章。
记得相关的规定还有不准穿4厘米以上的高跟鞋。
以下是摘自相关网页的内容: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本市有交通违法行为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通告[]1998-07-08
五、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2、驾驶机动车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3、驾驶两轮摩托车载不戴安全头盔的;
4、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两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的;
5、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6、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
7、小型客车行驶中,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8、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9、公交专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10、机动车不避让出入站台的公共电汽车的;
11、驾驶汽车未带有效的灭火器具的;
12、夜间路灯开启期间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13、除紧急情况外,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道路上鸣喇叭的;
14、机动车发生故障、事故后驾驶员不按规定离开车辆和车行道的;
15、驾驶京B号牌或外省市号牌的摩托车进入三环路以内行驶的;
16、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摩托车在禁止通行的主路上行驶的;
17、驾驶外省市机动车无进京通行证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