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获悉,与往年一样,根据民族地区政策,一些优秀考生或者民族考生可以受到加分照顾。
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照顾政策与往年没有什么变化。下列考生可获得录取照顾: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录取时按加10分对待: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受自治区表彰的优秀班团干部和三好学生(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团委表彰的名单为准);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新疆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及其以上者;归侨及其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籍考生(以新疆侨办核准的名单为准);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烈士子女。
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录取时按加20分对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资料)。
三、满足前两条多个加分条件的考生不累计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四、录取时回族考生加10分。
五、凡参加汉语言统考并报汉语言招生院校及专业的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11个民族的考生(以下称“民考汉”),在录取时分别按不同情况予以照顾:父母双方均为上述民族者,加70分;父母一方为上述规定的少数民族者,加10分。
六、报考新疆院校的农、林、牧、地矿、煤炭等艰苦专业的第一志愿考生,录取时照顾20分投档。
七、民语言考生数学和综合科目实行限分:录取时对民语言考生的数学和综合科目成绩实行最低分限定,实行“文理同步,本、专科区别,逐年提高”的原则,具体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