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急。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违约的问题

2024-12-15 03: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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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之前的合同肯定是有效的,如果是没有说明违约细节的话,就按正常的实际损失赔偿。与你有合同关系的是A房东,属于买卖不破租赁,根据《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你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是先写起诉状,到立案庭立案,开庭,宣判。建议你还是找个律师,因为这里涉及的赔偿金或违约金有很多计算的方式。
  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这个对你走司法程序有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回答2:

1、房屋,金额,支付方式,交付方式等主要要件有了,合同是有效的。
2、如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责任,无法要求赔偿,但可起诉。B房东无责任。
3、你可去房屋所在地区法院起诉。

回答3:

我简单的说说,合同法上有这么一条 即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合同有效,当然是A房东要赔偿。走法律途径,只能通过民事上诉。

回答4:

租房者有优先购买权,就算赔偿也是关A房东的事情!

回答5:

无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