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已交,拆诉可退一半诉讼费是不对的,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六条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首盯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扩展资料
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亮敬受理费。
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者键和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国务院的规定.即<诉讼费收费办法>
补充一下:如受理时已按简易程序只收取了一半的诉讼费,则不退费。
诉讼费缴睁胡纳后,撤诉退还一半诉讼费,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枝轮的相关规定执行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国务院于2006年12月19日颁布并在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文件。全法共由八章,共计五十六条所组成。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猛早信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