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用元制设行省,洪武九年改称承宣布政使司,称“行省”,每布政司(省)有左右布政使各一人(贵州只设左布政使),属官有左右参议政、左右参议等官。布政使掌一省的政务。宣德时,定全国为十三布政使。
每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掌全省刑名按劾之事,相当于现在的政法委书记。按察使司设按察使一人,属官有副使、佥事等官。
布政、按察二司为一省的最高行政、司法机构,合称“二司”。在明初权势极重。明代中叶以后,逐渐因事派都御史出任总督或巡抚,总领一方军政,逐渐成为地方实际首脑,权力凌驾于两司之上,总督或巡抚衙门成为实际上的省级权力机构。
明代各省在两司与府之间设“道”,道有两类:于布政使司内置参政、参议,各分司诸道,称为分守道;按察使司置副使、佥事,分司诸道,称“分巡道”;还在一些地方设有整饬兵备道、清军道、驿传道。根据情况不同还设有协堂道、水利道、屯田道、管河道、盐法道、提学道、招练道、巡海道、抚民道、监军道等。道的设置,在明代较为复杂。其职能相当于现在的各省的厅,为专门机构。
明代于道下设府,府有知府一人,属官有同知、通判等。知府掌一府的政务,同知是知府的副手,通判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之事。府分上、中、下三等,税粮额在20万石以上的为上府,10-20万石的为中府,10万石以下的为下府。
府下设州,州有二种:一为直隶州,地位相当于府而低于府,直属于省;一为散州(即属州),隶属于府,地位与县相当。各州长官为知州,属官有同知、判官等官。
府、州下设县,各县长官为知县,属官有县丞、主簿、典史等。还设有教谕、训导等官,掌管一县教育。县也分上、中、下三等。
县以下的区尘态划都属于自治系统,不是国家的行政机构了。
各省具体为:
布政使司:
布政使,一人,从二品;左、右参政,各一人,从三品;左、右参议,初各一人,后无定员,从四品。
司下属机构有:
经历所:掌衙门的内部事务——经历一人,从六品;都事一人,从七品。
照磨所:主管文书、卷宗——照磨一人,从八品;检校一人正九品派兆源。
理问所:掌刑名案件——理问一人,从六品;副理问一人,从七品;提控案牍一人,未入流。
司狱司:管理囚犯的机构——司狱一人,从九品。
库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未入流。
仓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未入流。
杂造局(负责工艺制造)、军器局(负责兵器制造)、宝泉局(负责铸币)、织染局(掌管织染绸缎事务),各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未入流。
按察使司:按察使,正三品;副使,二人,正四品;佥事,无定员,正五品。司下属机构有:
经历司——经历一人,正七品;知事一人,正八品。
照磨所——照磨一人,正九品;检校一人,从九品。
司狱司——司狱一人,从九品。
府:
知府,一人,正四品;同知,一人,正五品;通判,一人,正六品,推官,一人,正七品。下属机构有:
经历所——经历,一人,品。
照磨所照磨,一人,正八品。
司狱司司狱,一人,从九品。
直隶州:
知州,一人,从五品;同知,一人,从六品,后裁革;判官,一人,从七品;吏目一人,从九品。
散州:
知州,一人,品。
县:
知县,一人,正七品;县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典史,一人,未入流,掌文书收发,如果是编户不到二十里的县,是不设县丞、主簿的,由典史承担县丞、主簿的责任。
另外,各府、州、县多设有巡检司、驿站、税课司等业务部门。
巡检司:主管缉捕盗贼,盘诘奸伪,维护地方治安。
巡检,正九品;副巡检,从九品。
驿站:主管邮传、迎送之事,相当于现在的邮政局兼政府招待所。
驿丞,未入流。
税课司:当然就是收税的了。
大使,从九品;副使,猜锋未入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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