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两周岁以内判给妈妈的机率非常高,当然了女方有精神疾病,孩子是由对方父母带大的情况除外!说实话离婚是人生大事,你应该咨询当地的专业律师比较好,最起码要了解清楚自己能够分到多少财产,孩子能否判给自己,对方每个月应支付多少抚养费,以及将来的探访权如何,在这个基础上起草离婚协议书,和对方协议离婚好聚好散是最好的,毕竟有过感情也有了孩子,撕破脸不好不说,闹得太大还会影响到自己的名声,对再婚有影响的,将来不要让孩子看不起你!实在不能协议离婚就只能起诉离婚了,不过也不用打起来是吧?最后想说的是夫妻二人能有多大的仇恨?为何在没要孩子之前不离,有了孩子才离?再说了你一个离了婚带着孩子的女人将来还能找个比他条件更好的吗?当初是闭着眼睛找的老公?对方真的不好在孕初期是可以去流产的为啥还要生下来呢?两个人不能和平沟通是可以用写的来沟通的,为了孩子为了之前付出的感情,就不能给彼此一次机会重新开始的吗?离婚就是陌生人了,真的决定离婚的话,从现在开始就把对方当做陌生人看吧,不要把什么都视作理所当然的,真的离婚了人家只要付了抚养费就可以什么都不用管的,希望你将来不会后悔!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至第六条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哺乳期肯定判给你的,但是第一次诉讼法院不一定判离婚。不用着急, 孩子两周岁以前基本都是判给妈妈的。等孩子稍微大点,你有一份工作最好。
按照法律规定,孩子的抚养权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确定,婴幼儿(2周岁以下)以跟随女方为原则。
您只要证明您有能力养孩子,孩子跟您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就可以争取孩子。
我个人认为您争取孩子还是希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