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么问那肯定你就不是剧照版权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了,这样的话,经过剧组允许的话就OK,不然肯定构成侵权,这有过先例。
通俗点说,未经允许,被剧组发现了,大多情况下都会把你的企业告上法庭,赔偿不说,还会要求公开道歉;如果你用的剧照上有某某影、歌星,扮演的又是非特型角色的演员,即没有具体原形的人物,其剧照反映角色与演员本身特征相一致,那其主张肖像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样一来后果就更厉害了,他们是一定会委托律师投诉法院的,说不定还会引来一大批的明星们联名上书力挺并要求严惩,到时候想不出名都难啊。具体的赔偿责任法院要根据行为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来确定,情节不严重的话不用坐牢,但劝你还是不要这么做,先找剧组签个合同再宣传,或者干脆用其他方法吧。
给你看个例子: 演员剧照的肖像权保护问题
继著名演员游本昌“济公”剧照被营利性使用而发生纠纷后,各地不少影、歌星纷纷投诉或通过律师交涉。如老幼皆知的某影星剧照被某酒厂用于广告,其委托律师投诉法院要求保护;一批歌星剧照被用于服装设计书,歌星们便联名上书。
法律规定:侵权认定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因此,如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
承担方式: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当然会侵权,这是知识产权的一类,而且还是企业宣传,特别是里面有侵犯到肖像的,不是没事找事吗,不过确实是会出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