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纠纷,在缔约双方之间( 1 )纠纷,在缔约双方之间有关解释或适用本 协定应尽可能通过谈判解决. ( 2 )如果有纠纷,缔约双方不能因此在六个月内获得解决,从时间争议 出现时,应请求缔约提交给仲裁法庭. ( 3 )仲裁庭的组成应个别情况在以下方面. 两个月内收到请求仲裁 缔约每一方应指定一名仲裁庭成员. 这两个成员,然后选择一个国家的第三国人士对经缔约双方 应委任审裁处主席. 主席的任命应在两个月内任命的其他两名成员. ( 4 )如果在指定的时间,在第( 3 )款规定的必要的任命没有了, 缔约日,在没有任何其他协议 邀请总统的国际法院作出必要的任命. 如果总统是一个国家缔约一方或如果他是否则无法履行的说: 功能方面,副总统应被邀请作出必要的任命. 如果副总统是一个国家的任何一方,或者他也无法履行 函数表示, 一位国际法院未来资历的人不是一个国家的缔约 应邀请作出必要的任命. ( 5 )仲裁庭作出裁决以多数票否决了. 这种决定应具有拘束缔约双方. 缔约各方应承担的费用自己的法庭的成员,其代表性的 仲裁程序; 成本的主席及其余的费用应自行承担,在同等部分,由缔约各方. 法庭可能,但 它直接决定,有较高比例的费用应由之一,缔约双方的, 这个奖应约束缔约双方. 法庭应确定其本身的程序.
文章10 争执在缔约方之间 (1) 争端在这个协议的缔约方关于解释或应用之间应该, 尽可能的, 解决通过交涉。 (2) 如果争端在缔约方之间无法因而解决在六个月内从时间争执出现了, 它根据或者缔约方请求将递交给一个仲裁法庭。 (3) 这样一个仲裁法庭将被构成为各个单独案件接下来。在要求的收据的二个月内仲裁, 各个缔约方将任命法庭的一名成员。那些二名成员然后将选择在认可由二个缔约方将被任命法庭的主席第三状态的国民。主席将被任命在二个月内从其它二名成员的任命日期。 (4) 如果在期间内被指定在段(3) 这篇文章必要的约会未定, 或者缔约方也许, 在没有其他协议时, 邀请国际法院的总统定所有必要的约会。如果总统是或者缔约方国民或如果他否则防止释放前述作用, 副总统将被邀请定必要的约会。如果副总统是或者缔约方国民或如果他太防止释放前述作用, 国际法院的成员下在不是或者缔约方国民的长辈将被邀请定必要的约会。 (5) 仲裁法庭做出它的决定将由大多数表决。这样决定束缚在两个缔约方。各个缔约方将负担它法庭的自己的成员的费用和的它的表示法在仲裁行动; 主席的费用和残余的费用将被负担在相等的零件由缔约方。法庭可以, 然而, 在费用一个更高的比例将由二个缔约方的当中一个负担的它的决定直接, 和这个褒奖束缚在两个缔约方。法庭将确定它自己的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