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一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零售金银首饰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委托方也是纳税人;
二是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委托代销是指其他经营单位零售。由于实际从事零售业务的单位是受托方,零售行为的发生地也在受托方,因此,纳税人必须是受托方。
如果是经批准的金银首饰的经营单位委托加工金银首饰,受托方不需代收代消费税,经营单位零售时缴纳消费税,如果是非经批准的金银首饰的经营单位委托加工金银首饰,是视同零售,受托方需缴纳消费税,不是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方是纳税人,受托方是代扣代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