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期是国家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后的转正期限,一般为1年。劳动者虽然是在见习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已经过了试用期或者双方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外派,看一下在合同上有没有涉及到。
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发布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好意思,来晚了!不知道还有没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