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矿井“六条标准” 一是有关地方政府发布公告,公布关闭矿井名单; 二是有关颁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 三是停止供水、供电、供火工品: 四是拆除设备、炸毁井筒、填平场地; 五是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 六是遣散煤矿所有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