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现在对私人储存柴油的规定是判定为违法的,因为柴油属于易燃易爆品,涉及消防和安全问题,由国家统一管理,个人不具备储存条件。《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扩展资料: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私人储存柴油是违法的,因为柴油属于易燃易爆品,涉及消防和安全问题,由国家统一管理,个人不具备储存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2、《消防法》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扩展资料:
案例:海南对私卖和储存汽油、柴油者一律拘留
私卖汽油、柴油,在海南农村一些交通不发达的地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虽能方便群众但也带来不小的消防安全隐患。在公安部开展的“清剿火患”战役中,海南实行“零”容忍,对私自储存、经营汽油、柴油者一律实行拘留处罚。
2011年12月10日上午,海南定安县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在对该县富文镇进行联合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王某擅自在居住场所储存、销售汽油、柴油,违法设置加油机一台,存储油罐10多个,室内灭火器已损坏失效。
检查人员对该场所进行摄像取证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1、62条规定,对该场所实施临时查封、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五千元罚款,对当事人处以5日拘留的处罚。
据统计,自9月26日公安部部署“清剿火患”战役以来,海南共查处私自储存、经营汽油、柴油案例84宗,拘留人员84人,有效净化了农村消防安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海南对私卖和储存汽油、柴油者一律拘留
柴油属于国家专营产品,不能私人买卖。
1、私人在家储存,一次不可以超过1000升。如果是买卖的话。要有相关的证件,必须去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无证且达到一定数额将涉嫌非法经营罪,需要承担责任。
2、其次,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3、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不可以储存的,储存要相关的技术条件,私人达不到的。但可以在私人加油站用桶装回家 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