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300多元钱的物品能够拘留,不构成犯罪,不构成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00元还不够成犯罪,也就不够判刑,但拘留是完全够成,偷窃公私少量财物的,就可以同时拘留10天,罚款500元。如果是初犯,性质也不严重,退回或赔偿原物,只给予一顶处罚(拘留罚款)也是可以的,这就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不会判刑。
但有可能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另一在场的,知情不报,但不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除非他有保管义务,否则,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可以拘留,但是以教育为主,更不用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