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公司与正规的某建筑A公司签订施工合同,A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B公司,B公司又转包给包工头C,事故责任认定

2024-11-27 22:15:24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这个问题很简单,涉及到一级级索赔的问题。只需要找包工头C就OK了,因为是他雇用的。法院判陪下来后,至于包工头C找不找他上面的公司索赔那是他的事情。
另外如果包工头C没有赔偿能力,你也可以把另几家公司全部告上,要求赔偿。

回答2:

按工伤事故由A公司赔偿!具体参阅我的成功案例!(法律博客)
纵横法律网 周是宏律师

回答3:

建筑公司A,B公司及包工头C承担事故的连带责任,W 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回答4:

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