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调整工资,不能辞职,否则赔偿

2024-12-28 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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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明显是格式合同:请参考:
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兔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兔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但是其中又有霸王条款的性质: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请参考:http://baike.baidu.com/view/58506.htm

霸王条款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点。相对人虽没有参与合同的制订,但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的内容。

解决方法:

一,关于格式条款,消费者首先应该了解的一些法律知识。

1, 了解基本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合同法》第39条第2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39条第1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 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格式条款具有的一些特点:①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针对所有的不特定的消费者,并且准备反复使用。②格式条款都是经营者事先单方设立,单方决定的。③条款的内容都是固定不变的。④具有明显的霸王性。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消费者“要么接受,要么走人。”

2, 如何判断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

格式条款的绝对无效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情形的。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三,格式条款提供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相对人责任。所谓免除责任,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按照通常情形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如有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违约责任的规定十分详尽,而对经营者的责任只字不提,有的甚至明示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不利后果概不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履行“三包”等10大义务。由于这些义务都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作为格式条款制订方的经营者,不得在其制订的格式条款中回避其应承担的上述义务,否则该条款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所谓加重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不应当承担的义务。如合同中规定消费者对于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有的规定了超乎常理的违约金。第四,格式条款提供者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所谓排除主要权利,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消费者按照通常情形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何谓主要权利,我国合同法未作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有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两类。法定权利主要体现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这些法律明确赋予消费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如,“消法”第四条规定的公平交易权,第二章规定的知情权等9大权利,均不应予以排除。约定权利是指,合同双方以合同形式约定的属于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只要该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第三方合法权利,消费者即应该享有。

格式条款的相对无效实际是关于格式条款能否变更和撤销的问题。合同法第40条仅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出现合同法第52,53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行使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权,但并未规定格式条款在出现合同法第 54条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即消费者是否可以引用该条,申请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律师认为,完全可以适用。

二, 侵权的表现形式以及消费者应当注意的问题。

1, 侵权表现形式。从本次省消费者协会收集的典型案例看,经营者提供的无效格式条款通常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需要特别提醒消费者注意:①违反公平原则的显失公平条款。②合同或者服务明显剥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特别是依照“消法”享有的9大法定权利。③减轻或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特别是依照“消法”应当承担的10大法定义务。④出现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无效条款(上面已经提及)。⑤经营者设定了一些只有国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才有权行使、属于自身越权也无权处罚的处罚性条款。如超市对消费者的财产或人身进行检查等。⑥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却免除经营者法律责任的免责条款。⑦其他看似“合理”和“合法”,实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所谓“行业惯例”也属于无效条款。

2, 需要注意的其他几个问题。①由于消费领域中违法侵权行为涉及的行业比较广,电信,房产,保险等各个行业都会根据自身特点,设立不同内容不同形式的格式条款,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或者接受服务时,对于涉及权利设定、责任限制或免除的条款,应该特别予以注意,不明白的,一定要经营者详细解释。不同意解释或者解释不清楚的,宁可不签合同,或不接手服务。必要时,可以咨询消协或者律师等专家。②关于格式条款的无效,消费者还应该注意:我国相关法律使用的概念是“格式条款”而非“格式合同”。就是说,格式条款无效并不等于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无效。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无效,是指整个合同的无效,而格式条款的无效可能只是指某些格式条款的无效,属于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合同的整体效力,特别是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法律效力。③注意格式条款与示范合同文本的区别。所谓示范合同,是指根据法规和惯例而确定的具有合同示范作用的文件。在我国,房屋的买卖、房屋租赁、建筑等许多行业正在逐渐推行各类示范合同,这些文本多由相关政府管理机关制定。示范合同的推广对于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减少因当事人欠缺合同法律知识而产生的各类纠纷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在实践中,因为格式条款与示范合同一样都可能是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都可能是由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制定的,所以格式条款容易与示范合同混淆。但由于示范合同只是当事人双方签约时的参考文件,而且条款多分为一般性条款和选择性条款,因而对当事人无强制约束力,双方可以修改、增减条款,因此示范合同具有可变性、可协商性。而格式条款则是固定的、不能修改、不可协商的。因此示范合同条款不是格式条款。

三, 争议处理的途径和措施。 如果事后发现格式条款违法,或者服务侵权,应该如何处理呢?根据“消法”第34条规定,有以下5种途径可以解决:(一)争取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很低;(二)大胆向消协投诉,请求消费者协会予以调查、调解;(三)对明显违法行为,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或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的处理措施有以下几种:涉及商品本身的财产损失可以通过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形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涉及人身如人格尊严,人生自由的,还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精神伤害的,可以一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构成犯罪的,还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回答2:

看了这份合同之后,第一感觉就是:这份合同无效。
1、在该合同里完全没有公司违约所应当负的责任。存在严重的不公平。
2、“员工如欲于聘用合同期限内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二(2)个月向公司发出书面终止通知;”在这里面,国家有关规定是1个月,而不是两个月。
3、员工在公司内工作,公司方面是不能随意降低员工工资的,就算是变换工作岗位也不行,必须经得员工的同意。或者说是协商同意。
4、在不影响公司工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员工在工作时间之外有权力从事
自己的私人业务或者兼职。
我不是专业的,也就能看出这么多,但是你如果不想在这家公司做了,你 完全可以带着这份合同去劳动局,要求劳动局为你出面处理。去劳动局要找法制监察科。

回答3:

具体问题没有那么严重的.是可以辞职的.你赔偿的违约金没有确定的金额,公司要举证的.具体证据是很难举的.

回答4:

只要不低于当时签定的合同 你就没有办法 没有合同 就只能按不低于当地的最底保障工资

回答5:

你自己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谈判后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