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理解
18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因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其事实上没有、也不可能对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审理和裁判,如果二审法院改判离婚,则是必需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一并裁判,这样将会剥夺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上诉权,违背我国两审终审制。所以,应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也就是说,可以调解离婚,不能二审改判决离婚
1、因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送达后就生效了。如果直接改判离婚,就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一并裁判,这样就剥夺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上诉权,违背我国两审终审制。
2、如果在二审可以调解,双方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是认可的,所以不会发生一方对调解结果不服的情形,因为一审调解结案的也不可以上诉。所以,二审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则应发回重审。所以二审法院可以调解离婚,不能直接改判离婚 。
北京婚姻家庭 刘大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