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是拆迁公司的
安置协议后,双方提起离婚,没有房本,安置协议是这个房子的证明。关键是签署安置协议前这个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谁也无法变更谁的姓名,因为安置协议是谁就是谁?无可变更,关键是你们签署完安置协议后离婚的,不是之前,你们先去协商,协商不成去,人民法院司法调解,调解不成,开庭,这个问题是你们签署完安置协议,应当做个公证!!现在的拆迁户都这样的,防止财产受到损失和纠纷,
房屋产权通常登记在认购书记载的认购人名下。你父认购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应遵从购房合同的约定,如他违反约定不配合办理,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该房如果是你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你父无权单方同意第三方加名。弄假借条是违法行为,应注意避免。
1、如果离婚时房产证没有下来,法院是不分给分割的。
2、房屋一般以结婚登记时间、认购书和拆迁协议确定房子的性质。去房产部门变更产权人必须依法办理,私自添加是无效的。
3、假借条是无效的,因为没有真实的借款事实,对方不承认是可以的。
房子只要是没有明确约定属于哪一方的,便是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时间分割都一样。哪一方也无权也不可能私自改换房主姓名的。
这事有点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