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征收增值税,意思为征收的增值税的应税额是原来购买该首饰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如果首饰是含税价,则应收税费的计算方法为:首饰含税价/(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但是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黄金回购
以旧换新,那双方应该是差额结算,实际收取一般均含含增值税,也就是说实际收取一般均含增值税其金额等于双方差额结算,不含增值税的价款=双方差额结算/1.17
增值税的价款=双方差额结算*0.17/1.17
另外说明卖出去的商品一般应是含增值税的价款,并非你说的卖出去的商品本来就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款
应该是这么断句
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即差价)
不含增值税的价款(差价是含税的,要换算成不含税的价格)
征收增值税(换算完后乘税率)
意思是这样:以旧换新,那双方应该是差额结算,打比方,旧的5000,新的10000,那顾客还得给销售方5000,也就是此业务实际收取了5000元,此数据应理解为含税,因一般都是零售,增值税=5000/1.17*0.17 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征收增值税”这句话怎么理解?
就是 差价作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