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仍称为“被害人”。如,第四十四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称作“原告人”。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可以称作被害人或者受害人。
1、就成为“被害人”,《刑事诉讼法》中用的术语就是“被害人”,比如,第四十二条(证据的种类)(三)被害人陈述;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当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称作“原告人”。
称为 事主
称为“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