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案情描述,彩礼可以不退或者少退。
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男方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非常困难,所以如果其要求返还彩礼,女方可以不退或者少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司法解释讲,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也应当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确未共同生活”的文义是明确的:比较长时间的夫妻共同生活当然不属于“确未共同生活”,不应当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比较短时间的夫妻共同生活,即使只有一天,也不属于“确未共同生活”,不应当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扩展资料: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夫妻双方在结婚后确实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离婚后,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款。
2、如果婚前给付彩礼,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给付人(含男方父母)也可以要求返还。
3、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未办理离婚手续的,不能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双方已经办了结婚证,然后又在一起生活了,那么对方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刘大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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