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也应该为员工缴纳保险。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按照《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实际上,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因为试用期不合格未被录用,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建立。没有成立劳动关系,当然不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员工试用期不合格,辞退,是否需要为员工缴纳保险,如果...
作已满一个月,应该缴纳一个月的社保,即4月份的社保,社保缴纳一般情况下都是缴纳前一个月的社保,而不是当月的社保。
不需要缴纳保险,因为没有成为正式员工。
按国家劳动法规定,个人与企业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