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到期日是银行承担兑付责任的最迟期限,同时也是约束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最晚期限,如受益人交单晚于到期日,此信用证也就失效了,银行有权拒付。信用证的到期日应与装运期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以便在装运货物后有足够的时间办理制单结汇工作,通常到期日规定为装运日后的第15天。——这种情况是信用证上规定了交单日”(Period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对交单期的规定是为约束受益人,促使其在货物出运后及时交单,避免由于受益人迟交单据而使得单据“过期”,如晚于货物抵达目的地,从而会给进口商带来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和风险(如滞港费等),也会影响进口商及时提货转售,贻误商机。
L/C也可以不规定交单期,《UCP600》第14条c款规定:“如果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受第19条—第25条规定的正本运输单据,则须由受益人或代表在不迟于装运日之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也就是说,如果L/C中没有规定交单期,那么最迟交单期就是装运日后的21个日历日之内,此时受益人的交单要受到L/C的到期日与交单期这两个日期的约束。不过21个日历日的规定仅适用于要求提交的单据中包括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的情况。在L/C没有要求提交正本运输单据时,受益人只需在L/C的有效期内交单即可。
中国目前的空运市场,很多城市,由于机场限制等原因,没有国外飞机直航.所以,打个比方,你如果从飞国外,经常会从北京转机.对于货物也是一样的.
在长春,你可能没有直接到你目的港的航班,也或者是因为价格原因,最终选择从北京走.这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转关”就是在长春报关,监管卡车到北京,另外就是直接在北京报关.这样的两种情况,在都可以认为是转运.
以上的可以参考,但关键是信用证下讲究的只认单证,只要没有不符点,银行就会议付。这就存在一个问题,空运主单是一定会随机的,你所能拿到的正本提单不可能是主单,一般是议付提单,也就是货代单。既然是货代单,就可以根据你的意愿进行制作。空运的转港信息是不会显示在提单上的,最多就是在网站上可以查到。况且,如果你是转关这样的情况,虽然是北京起飞,但是惯例起运港是会打长春的。
最后,FOB下当然是客户指定代理,空运中的FOB就是广义的FOB了,虽然是客户指定代理,但由于代理不知道你的L/C是怎么签的,不排除订了不符合你要求的航班的可能,所以你应该了解情况,避免这样事情的 发生。
所以,如果你的代理能出一份完全满足你L/C要求的议付提单让你去银行交单的话,就算货物没飞,你说银行会不会给你钱?
补充回答一下:
信用证交单时候只要单据符合要求即可,我觉得现在不要去管实际的路线和情况是什么,而是看你拿到的单据是什么样子的.只要提单符合要求就可以了,现在应该让代理尽量按照你的要求来出单,以满足银行议付的条件.其他的就暂时没有必要考虑了
信用证开立是要钱的,如果修改一样要费用,一般银行就会建议,有效日期稍微长一点以免有状况的话又要花钱修改!如此而已!
国际贸易实务吧。。。写了after 15 day之类的么就15天,什么都没写就21天
信用证里有明确的最迟装运时间。你说的情况没有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