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八款中说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所以账务处理如下:1、确认收入时:Dr. 现金\银行Cr. 主营业务收入Cr.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2、结转成本时:Dr. 主营业务成本Cr. 库存商品3、赠饮处理:Dr. 销售费用Cr. 库存商品Cr.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