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查找个人财产?

2024-11-24 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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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通过以下手段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1、到银行查询银行存款;

2、到基金公司查询股票、基金等财产;

3、到房管局查询房产;

4、到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

5、到被执行人家中调查、搜查财产;

6、到被执行人单位调查其工资收入情况;

7、到与被执行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调查双方账务往来情况;

8、其他法律授权的方式。

扩展资料:

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由于其形态、体积、重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及数量不同,为了查明财产清查对象的实有数额,完成清查的任务,应了解和掌握财产清查的各种具体方法。

(一)实地盘点法

实地盘点法就是对财产在存放地点采用点数、量尺、过磅计量其数量的方法。此种方法适用于能直接查清数量的财产。如对库存现金的清点,对机器设备的清查等。

(二)抽样盘点法

抽样盘点法就是对某些价值小、数量多、不便逐一点数的财产,采取从其总体或总量中抽取少量样品,确定其样品的数量,然后再计算其总体数量的方法。抽样盘点法又分为随机抽样、机械抽样、分层抽样等具体方法。

随机抽样就是从样本总体单位中抽取部分单位进行盘点,以其结果推算总体的有关指标的一种抽样方法。

机械抽样也称系统抽样,就是总体单位按一定的顺序排列,根据总体单位数和样本单位数,算出抽取间隔,再按此间隔抽取样本单位的抽样方法。

分层抽样也称类型抽样,就是总体中各单位按某一标志分成若干类,从各类抽取若干清查单位的抽样方法。

(三)测量计算法

测量计算法是对某些储存量大、存放比较有规则但不便逐一点数的财产物资采用的一种清查方法。如清查储油罐中的油。

(四)估计法

估计法就是对某些重量大、堆放不规则或无法确定其准确数量的财产物资估计其数量的一种清查方法。又可分为经验估计和比较估计。

经验估计法就是由有经验的人员根据自己多年的实际经验,通过对实物进行观察,而得出数据的一种方法。

比较估计法就是根据所清查的对象先找出一种同类标准物体作为比较,然后确定其价值或数量的一种方法。

(五)推算法

推算法就是根据已有资料推算其结果的一种方法。

(六)对账单法

对账单法就是将账簿记录与对方开出的对账单进行核对,或根据本单位账簿记录给对方开出对账单,供其与之核对。这种方法常用于清查银行存款和往来款项。

(七)查询法

查询法就是采取发函或派人前往对方企业当面查核询问的一种方法。此种方法适用于债权债务、款项尾欠等业务的清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财产清查方法



回答2: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

1、到银行查询银行存款;

2、到基金公司查询股票、基金等财产;

3、到房管局查询房产;

4、到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

5、到被执行人家中调查、搜查财产;

6、到被执行人单位调查其工资收入情况;

7、到与被执行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调查双方账务往来情况;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根据职权查询被执行人的各项财产情况。但法院查询财产,以该财产在相关国家机关进行登记的为限,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未办理实名登记手续的,法院无法查询。法院可以查询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其他有价证券、车辆、房屋、土地使用权等。

扩展资料

法院(court),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其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依法审判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依法审判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及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对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

1、依法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2、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参考资料:法院-百度百科

回答3: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通过以下手段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1、到银行查询银行存款;

2、到基金公司查询股票、基金等财产;

3、到房管局查询房产;

4、到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

5、到被执行人家中调查、搜查财产;

6、到被执行人单位调查其工资收入情况;

7、到与被执行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调查双方账务往来情况;

8、其他法律授权的方式。

扩展资料:

调查取证是指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检察院等。

国家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

通常情况下,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检察院、法院 等其他行政机关在其行政职能业务领域的调查取证权。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概念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这是律师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律师顺利执业的保障。

特点

1、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2、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偏重于对委托人有利证据的收集。

3、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意义

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没有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具有很重大的意义,它的完善不仅有利于保障辩护律师的实体性权利,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它还有利于促进控辩双方的平衡,有利于司法公正和正义的实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个人财产

回答4: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通过以下手段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1、到银行查询银行存款;

2、到基金公司查询股票、基金等财产;

3、到房管局查询房产;

4、到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

5、到被执行人家中调查、搜查财产;

6、到被执行人单位调查其工资收入情况;

7、到与被执行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调查双方账务往来情况;

8、其他法律授权的方式。

扩展资料:

财产清查的方法主要有:

(1)按清查范围分,有对一个单位所有财产进行彻底盘点、核对的全部清查和对部分财产进行的局部清查。

(2)按清查的时间划分,有按规定的时间对全部或部分财产进行的定期检查和临时进行的不定期检查。

(3) 按清查的对象分又有许多不同方法,如对固定资产、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各项实物的清查,可通过实地盘点方式进行,通过点数、过称等方法来确定实物的实存数量。

参考资料:

财产清查方法-百度百科

回答5:

法院能不能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法院一般会采取必须的调查手段,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第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向被执行人、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办理。

人民法院对调查所需资料可以复制、打印、抄录、拍照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提取、留存。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人民法院调查的财产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