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续签:每年都要签订劳动合同是.都是在公司集团公司和下属的公司之间更换合同.公司这样做事合理?

2025-01-08 08: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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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楼上的律师不够了解劳动合同法。其实这种方法是根本没法规避法律的。

  劳动合同到期后,在集团公司和下属公司之间更换签订劳动合同,其实质是劳动合同到期原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原单位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

  没有底薪是违法的。底薪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提成应当是在底薪的基础上额外增加的。扣除亏损额的做法也是违法的。法律已经取消了因劳动者过错而由用人单位扣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回答2:

公司违法,但你要保留你的那份合同作为证据,同时证明集团公司和下属公司属于隶属关系

回答3:

这样是在故意规避法律,但是按照相关规定,工龄应连续计算,不受影响。

回答4:

公司可能在逃避工龄计算的问题。

回答5:

1、这是你的单位在规避法律责任;
2、具体来说,就是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承担补偿。
3、理论上这是违法的,但如果没有更好的选择,也就暂时将就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