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6年3月1日,国务院以第462号令公布了《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正式确立。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对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风险,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生活中,仍存在一些肇事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这些肇事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即法律、行政法规只规定了违反者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没有规定违反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按照一般侵权原理,应当判令肇事机动车一方按事故过错责任划分比例予以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交强险属于机动车车主必须购买的法定强制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必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交强险的赔偿。由于肇事者未购买交强险的违法行为与受害者不能无条件的从保险公司获得交强险的赔偿款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此应当判令由肇事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按事故过错责任划分比例予以赔偿。
哥么你也太粗心了吧,这样呢,首先至少判你个主责,很有可能是全责对方的费用都是你来承担了,另外车绝对是要拖到交警队的,拖车费你还要出,停车费你还要出,然后要你去买保险,保险买好了,罚款交都交了,这个时候就可以取车了,开车保险一定要买的,为自己好啊
交强险是必需买的,不买就相当于黑户,出事都要你承担,你没法律的任何依据保护你的个人权益
所有费用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