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所欠1万元债务属于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因为乙借钱是因为她合女儿生活、抚养女儿的需要,属于因家庭生活二欠债的情形,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首先遗产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方面。积极遗产有a.500美元,因为一般的赠与属于实践性合同,乙结婚前她姑姑说送她1000美元,但并没有实际支付,合同不成立。在乙婚后,她姑姑送她1000美元的时候,没有说明是给乙一个人的,所以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b.甲从其父母处继承的4间房屋中的2间(当然,实务中还要考虑每一间的具体价值)。因为甲继承遗产是在婚后,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属于甲的遗产,另一半属于乙的财产;c.甲与丁共有的3万元财产中的1.5万元,甲丁虽然没有结婚,但原则上均分,甲分的1.5万,应属于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d.甲在海南的20万个人财产中的一半10万元,因为甲丁不具有婚姻关系,所以,该20万与丁无关,其他理由同上。
(3)不可以,因为丁不属于甲的法定继承人。
(4)如果甲乙的女儿尚未成年,则甲的遗嘱无效,因其损害了未成年的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1.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抚养和照顾孩子而借的债务
2.甲的遗产包括继承父母遗产得到的4间房屋、与丁共有财产3万元中属于他的份额和20万元个人财产
3.丁不能继承甲的遗产,因为丁和甲属于非法同居,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只能获得与甲共有财产中的个人份额。
4.遗嘱无效,因为没有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
1. 乙的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女儿为甲乙双方的孩子。
2. 甲的遗产: 2000年继承所得4套房子一半的产权。500美元(如果还没花),21.5万财产,和5000负债
3. 丁不是法定继承人,如果发生法定继承只能分得共同3万财产中的一半。因为在1994年之后就不会承认事实婚姻。
4. 遗嘱是否有效就要看女儿是否成年,以及乙是否有自主生活能力,如果女儿未成年且乙没有自主生活能力,需要先安排好他们的生活才能由丁继承。
一万元债务是有甲乙一起承担的抚养费用。甲的遗产有二十万先金,四间房屋,三万块钱的一部分。可以继承财产,但不是全部,还有就是甲的女儿的,其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只能继承一少部分。甲非法同居,如果没有子女则任何继承权。遗嘱不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