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也是武进最可辈的地方。和我一样,就是医疗互助金5元。呵呵,其他都没有。
强烈抗议。武进都是常州一个区了,还每样和其它4个区都不一样。那些人还不如回家卖红薯呢。
为积极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根据武政发[2000]87号《武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凡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在职、退休(职)人员(不含五、六十年代退职人员中原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和乡镇企业的划归人员及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大中专生和知青)。
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挂靠的人员。
驻武进的部、省属用人单位、武进市驻常州地区的用人单位、驻武进的外地机构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在职、退休(职)人员。
二、门诊医疗费用
企业职工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按下列标准发给个人:
36周岁以下的职工,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0.9%发给。
36周岁至46周岁以下的职工,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4%发给。
46周岁至退休年龄的职工,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2.2%发给。
退休(职)人员,按上年度本人养老金总额的5%发给。70周岁以下的,月发金额低于30元的,按30元发给;70周岁以上的,月发金额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上年度本人养老金总额的6%发给,月发金额低于100元的,按100元发给。
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可按《武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门诊特定病种是否进行医疗费用补助,由各参保单位自主确定。所需费用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税前列支。
企业退休(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列支渠道:改制企业先从剥离的医药费中列支;剥离的医药费用完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的资产经营公司在资产收益中支付;资产经营公司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市财政帮助解决。市政府确认的特困企业,由市财政帮助解决。未改制的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武进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驻武进的部、省属用人单位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经费自行解决。
三、住院医疗费用
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全市统筹的办法。
(一)筹资标准
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缴纳基本住院医疗统筹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在职和退休(职)人员个人均需缴纳医疗救助基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二)经费来源和列支渠道
1、基本住院医疗统筹费
所有参保企业的基本住院医疗统筹费均由单位缴纳。劳动、人事机构挂靠的非退休人员由本人缴纳,并由挂靠的劳动、人事机构代收。
2、医疗救助基金
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退休(职)人员由武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统一代收;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挂靠的非退休人员由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代收。
3、基本住院医疗统筹费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税前列支。
(三)经费使用及结算办法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必须持个人IC卡及《武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在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结算办法:实行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分段计算和累加支付的办法。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的起付次数为三次,即市级医院第一次600元,第二次400元,第三次200元;镇级医院第一次500元,第二次300元,第三次1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在一个结算年度(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多次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后不得超过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主要由基本住院医疗统筹费支付,个人也应负担一定比例。标准为:起付标准至10000元(含)的个人自付比例为15%;10000元至25000元(含)个人自付比例为10%;25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的个人自付比例为5%。退休(职)人员按以上自付比例的60%支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以上自付比例的50%支付。参保人员个人自付部分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本住院医疗统筹费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保中心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将其金额记录在个人IC卡上。
因病情需转市外医院住院就医的,由武进市人民医院、武进市第二人民医院、武进市中医院、武进市第三人民医院经治科主任提出转院申请,分管院长同意,市医保中心确认后,方可转院,转院以后的费用直接到市医保中心结算。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在原个人住院的自付比例上再增加10%。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至10万元的住院医疗费用,主要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支付办法为:医疗救助基金支付60%,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支付30%,个人自付10%。无单位人员或挂档中的非退休人员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已转制企业中的退休人员及无单位的、挂档中的退休人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住院期间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武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在住院医疗费中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异地安置、出差、探亲、休假人员在异地住院发生的费用,三个月内凭个人IC卡、病历、出院药费清单、有效票据(异地安置人员带异地就医证)到市医保中心报销。
住院治疗药品目录按照1997年版《常州市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1998年第三版《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和2000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法规汇编》甲类目录执行。如国家、省有新的药品目录可同时兼用。
(四)经费管理
企业住院医疗统筹费纳入财政专户,单独设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年度审核,不得挤占挪用,定期审计。由武进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四、凡已纳入医保范围的企业及职工,住院医疗统筹费必须连续缴纳,不得中断,中断后如要求重新参保,应补足中断其间的医疗统筹费,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收滞纳金。
五、纳入参保范围的企业,在职和退休人员需共同参保。退休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参保,在职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的,参保时企业应缴纳相应的医疗补偿金,其标准为:480×(预期寿命-实际年龄)。改制企业缴纳有困难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的资产经营公司在资产收益中支付;资产经营公司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市财政帮助解决。今后在职人员再要求参保的,应补缴医疗保险基金,补缴金额为:男职工:480×[15年-(法定退休年龄-实际年龄)];女职工:480×[10年-(法定退休年龄-实际年龄)]。符合办理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其提前退休的年限,可予抵算。
六、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挂靠的非退休人员应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并连续缴纳,个人自行中断的,即视作不再参保,今后也不得办理重新参保手续。
七、本办法自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武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进市财政局
武进市卫生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