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不准辞职的规定
但如果公司对你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且约定了服务期 那么你在服务期内辞职则需要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建议你咨询当地社保局,只有他们的回答才是准确的。
公司的要求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力,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辞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力,劳动者只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是3天),不需要向单位申请,也不需要单位批准,30天后(试用期内是3天后)就可以离职,用人单位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只有用人单位出钱为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不是一般的入职培训)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那么劳动者提前离职才需要支付违约金(全部或者部分培训费用及因培训而产生的其它费用)。但是劳动者依然可以辞职。单位没有出钱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提前离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条款,在签订时,就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也就是以后如果起争议,这个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的。合同期内辞职,只须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就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