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大型企业教育科(中心),直属高中,市特教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完成率,巩固“普九”成果,促进我市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做好今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现将今年中小学招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学、初中招生
一今年我市小学生入学年龄为6周岁(1999年8月31日前出生)。
二小学、初中招生工作从6月中旬开始。
三各校要根据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的原则,按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招生区域免试招收新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服务区内适龄少年、儿童(包括有一定学习能力的残疾少年、儿童)入学。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工作。
四义务教育阶段继续实行通知入学制度。
五我市小学、初中招生工作由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县(市、区)要根据国家关于义务教育的有关法律、政策和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小学、初中招生工作,坚决制止违规招生行为,保障适龄少年、儿童依法接收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高中招生:
一我市前两年省重点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制度改革,收到良好的效果,今年将继续加大重点高中招生指标分配的力度,具体方法如下:
1、黄石二中统招生计划全部分配,其中黄石城区占70%,大冶、阳新各占15%。
2、黄石二中在市区统招生计划全部分配到校,各校在籍报考人数占统招指标分配权重的60%,上年度各校中考成绩综合得分占统招指标分配权重的40%。
3、按黄石二中在市区统招计划数确定基础线,将基础线下降10分为黄石二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上线人数达不到分配计划者,多余的计划收回,用于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城区报考黄石二中的考生。对大冶市、阳新县考生确定报考黄石二中的统招资格线,对达到黄石二中统招生报考资格线的大冶市、阳新县考生中填报黄石二中志愿者,由市教育局根据分配的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二高中学校有剩余招生空间的,可向市教育局申报,经批准后面向全市招生。
三具体操作方法:
1、划线:
黄石市区中考划线按照招生计划、中考成绩分别划出省重点高中统招线、普通高中统招线、普通高中调节线、中专线等最低录取控制线。
大冶市、阳新县的高中招生分数线由大冶市、阳新县教育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和本地实际自行划定,报市教育局备案。
2、志愿填报:
⑴黄石市区普通高中学校志愿分黄石二中统招志愿;黄石三中、黄石实验高中志愿,黄石二中调节志愿,大冶一中、阳新一中统招志愿;其他高中统招志愿;其他高中调节志愿四类。每类志愿限报一所学校,并表明是否服从调剂。各初中要组织考生按市教育局要求填报志愿,并按时送交我局基础教育科。大冶市、阳新县的志愿填报工作由当地教育局组织。
⑵各校在指导学生填报志愿时,要尊重学生及家长的意愿,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填报志愿,更不得擅自更改学生志愿。对强迫学生填报志愿或擅自更改学生志愿者,市教育局将对其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反法律而引起诉讼的,由相关责任人或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3、录取:
⑴普通高中按招生计划和学生填报志愿批次等录取。
⑵所有高中都按照考生志愿,优录政策,从高分至低分依次录取(有住读要求的考生,要根据学生住读条件而定)。所报志愿落选的考生,如愿意服从调剂,可调剂录取,如不服从调剂,则不予录取。
⑶录取工作结束后,由市、县(市、区)教育局按管理权限分别发放录取通知书。
四普通高中优录政策:
1、初中学段两次获得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称号之一者,初中学段获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称号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革命烈士子女增加10分。
3、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子女、少数民族考生增加5分。
4、初中学段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科技比赛中获一等奖或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科技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者,增加5分。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在国家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科技竞赛中获二等奖或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科技竞赛中获一等奖者,增加10分。在国家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科技竞赛中获一等奖者可保送省重点高中。
5、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比赛中获奖,且达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调节线)的考生,可到高中学校报名,由学校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县(市)教育局审核后,由学校录取,并报市教育局备案,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发放录取通知书。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包含在学校招生计划之内,其录取人数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5%以内。
以上优录条件重复者,只能享受一项。
凡符合优录条件者,必须于5月底前办理完优录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五各高中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按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录取通知书接收新生,对学校违反规定招收的新生,一律不办理注册手续,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校承担。
六已被录取的高中新生,凭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录取通知书于8月26日至8月28日到录取学校办理报名手续。
七各校在招生工作中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收费,禁止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八在招生工作过程中,各高中不得违反规定组织不正当的招生宣传活动。
九除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中考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另行组织高中招生考试。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