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本来可以主张的权利有:1、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之间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要求单位补缴2008年10月至2011年6月之间的社会保险;你可以首先与单位协商解决此事,协商不成可以投诉。但是投诉是有时效的,就是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投诉,超时不受理;
去当地劳动部门问问,但一般你这种情况都是没办法的。办事效率让你急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