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已退休,但是罗未于甲公司签定正式劳动合同,其与甲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甲与罗之间未签订合同,甲未禁止罗在其他单位担任职务,因此,如果罗仅仅是利用了其名气,没有利用属于甲的技术、产品帮乙公司中标的话,罗应当能胜诉。但如果罗是利用甲的技术、产品帮乙公司中标,当然必须有相关证明可以证明该产品专属于甲公司,比如专利等等众所周知的证明,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你所说的,还得讲一些策略,现在中国的专利法也不是很健全,即使侵犯了,处理方式也是轻描淡写,不痛不痒的.而且你所说的案例,甲方公司应该和罗签定保密协议,还要有一定的保密年限和对保密人一定的补偿.这样对甲公司比较有利,如果没有,罗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你的描述不是太清楚,不过:
不论单位对待员工怎样、待遇的多少,只要该产品是种职务行为,或依据该单位的设备、财务、资金等条件而发明的,或者是该单位指派发明的,除非有合同约定该专利的权属,该专利的所有权都是该单位。
对于招标问题,劳动法和招投标管理法也有相关的规定,本单位人员透漏标底、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中标的,相互窜同损害公司利益的等等行为的招标结果无效。对于,在职期间的此项工作,公司法约定,公司高官、技术人员等不能举办同类性的竞争或关联企业,也不能在该种单位任职。
如果罗帮助乙再研发,是利用了甲公司的设备,原材料等必要的设施条件,其权利就属于甲公司所有,罗就不能胜诉;反之,罗是自己独立研发的,就可以取得权利!
以上是个人见解,仅供参考!可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解释!
帮乙公司中标高新产品?
是什么意思?
你的问题说得不是很详细,没有办法做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