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你朋友父亲和B之间的“婚姻关系”,我们先看一下: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的条件,自然是男女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符合“登记条件”,即: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
一旦补办登记,那么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补办具有溯及力,使其婚姻效力转正。
对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要区别对待:a、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b、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若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1994年2月1日之后符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得到法律的承认,条件只有一个——补办。
二,你朋友的父亲和B没有办理登记,其实就是“非法同居”,这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你朋友父亲的财产不是和B的“共有财产”,B本身没有权利得到你朋友父亲的任何财产。当然,前提条件是你朋友父亲没有留下遗嘱说把财产都给B。你朋友父亲没有留任何遗嘱,那么那房子就应该属于你朋友所有!你朋友可以继承!你朋友父亲的家人是指哪些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你朋友父亲的家人是谁?他们根本没有权利完全处分这房子。这房子是你朋友父亲的遗产,应该有你朋友父亲的父母(你朋友的爷爷奶奶)和你朋友,共同继承。如果爷爷奶奶已经去世,则财产完全由你朋友继承。
四,你朋友家人曾经“许诺”过给B那房子,其实这是“无权处分”,赠与合同不是要式合同,只要口头当应也可以生效,但是赠于的前提是“赠于物必须是自己的有权处分物”,你朋友父亲的家人根本没有权利处分你朋友父亲的财产,怎么可以“送”给B?
五,现在,B如果要什么书面的东西,你们全家完全可以否认。你们可以说当初根本没说过要给她。我想B也拿不出当初你们说过的证据。如果你们否认掉的话,B和你朋友父亲的“婚姻”实际是“非法同居”,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你朋友父亲的遗产又是归你朋友和你朋友爷爷奶奶共有的。她想去法院告,法院都不会支持的。
B只是占有了房屋产权证,并没有改到其名下。
如二楼所说,父亲与B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任何关系,因此不存在继承关系。父亲的遗产由其子女继承。因此房产属于其子女共有。由于子女将房产赠与B,为赠与合同。法律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是在实践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即不用证明B的虐待行为,只要没有过户,赠与人也可以随时撤销合同。
对于B占据房产证的问题,可以起诉其无权占有,要求返还。
另外,如果能证明B的虐待行为最好,不能证明的话,鉴于B的扶养照顾,可以酌情分一点遗产给B。
走正规的途径的唯一办法现在就是能够证明B在经常有虐待以及谩骂的现象,但是按照你现在的说法是没有办法证明了的。不过有其他能够证明B对他父亲不好的话就可以撤消赠送。
按你的描述,继承时没有遗嘱,你朋友的父亲与B没有结婚登记,那么继承的时候,只能子女继承。那么你朋友即使照顾B,开始时想把房产给B,那么也只能算你朋友和他兄弟对B的赠与,按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房产的转移是以房产过户变更为标志的。也就是说如果你朋友父亲的房子当初是以你朋友父亲的名义买的,B没有权利继承,即使产证在她的手上,但是产证的名字没有她也没有用,法律上还是归子女的。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要回。
本案属于赠与合同纠纷,还涉及共有问题。赠与人为签字人。如果朋友父亲的继承人都在上面签过字,那么赠与合同当然生效,此时想要回赠与物必须有证据证明B对朋友父亲的虐待行为。
如果签字人只是一部分继承人,那么可以未签字的继承人名义起诉B,要求返还部分房屋(注意,只是一部分)。理由是,这时的请求权为物上请求权,即物之所有人可以追及物之所在;而B要主张存在阻碍事由,则只能以赠与合同为依据,但无偿赠与并不能阻碍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以有偿交换为阻碍事由)。
B在败诉后也不能请求赠与人对瑕玼赠与物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赠与人不对赠与物之瑕玼承担保证义务,除非已声明赠与物没有瑕玼,或在瑕玼赠与物给受赠人带来损失时赠与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注:本案中在没有虐待证据的情况下只能要求返还房屋的部分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