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制下的用工单位和工作单位是一回事吗?

2024-11-23 00: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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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派遣制下,准确的表述应为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用人单位是指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与你产生劳动关系的劳务公司。用工单位是指为你提供具体岗位的单位,与你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只是向派遣公司租用你的劳动。你所指的用人单位就是劳务公司,工作单位应该就是管委会。所以,你在题目所说的用工单位和工作单位应该都是指的管委会。不过工作单位的说法不准确。

回答2:

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劳务派遣是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在我国亦是一种新型用工方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曾经存在的企业之间的职工借调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其性质截然不同。关于劳务派遣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这里我们对此不做过多的讨论。通过描述劳务派遣现象,可以将劳务派遣定性为是一种组合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中,存在着三种主体和三重关系。

三种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重关系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关系和接受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即雇主是派遣单位,雇员是将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派遣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接受单位,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组织管理下从事劳动。

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是雇用和使用相分离。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虽然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他只是形式上的雇主,因为他并不为劳动者提供真实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也不是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接受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要为派遣单位的“客户”即接受单位工作,成为接受单位劳动组织的成员,服从接受单位的指挥命令,遵守接受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并实际给付劳动。派遣单位既然是劳动关系中的雇主,有义务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福利待遇等。

接受单位作为实际得到劳动给付的一方,行使和承担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为劳动者提供实现劳动给付的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条件,进行劳动组织和监督管理、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等,并承担向派遣单位支付派遣费用的义务。

回答3:

劳动派遣制,就是要从你的工资、福利等里面扣除钱去给和你签合同的所谓的劳动派遣公司。这种公司和中介差不多,虽然不是骗子,但是比中介还黑,扣钱扣的还多。比如地铁里面招人,直接招的话工资转正后所有的加起来总共每月有3500,但是如果你是劳务派遣,你的薪水就不一定了,甚至是2500也不少见。那1000块到哪里去了?不用我说吧,当然是到和你签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腰包里去了!!!扣了你近1/3的薪水!!!黑不黑!!!

给你说个我亲身的经历:
我以前也去过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给10086做客服的,我好奇问他们公司正常运作是从哪来的收入,他们说的好听“放心不是扣你的钱,至于我的公司的收入从哪里来,那就是我们和移动公司的事了,你放心~”。
后来我去网上查,结果发现,不论是什么公司,但凡劳务派遣的员工,无论是工资、还是红利都要比正式的合同工要少很多。钱到哪里去了?不用我说了吧。于是后来我就没去。说实在的,我刚毕业,我不怕吃苦,不怕累。但是要我一个毕业生辛苦工作的薪水甚至不知道够不够吃饭的时候还要养别这种连中介都不如的“派遣公司”,我觉得这简直比资本主义还黑!!!派遣公司的利益得到保障了,被派遣的公司的利益得到保障了,我们这些给人打工的人的利益呢??本来我们大学生给人打工就属于低收入群体,你们还坑我们的钱!!!

回答4:

自己现在的工作是海关协管员,海关是用人单位;但这种派遣制下的是管委会出钱,劳务公司代招和我们签合同。在填定个人资料时,用人单位和工作单位应该填哪个?是写所属单位还是个人工作所在单位啊?有时老混

回答5:

新劳动合同法里写着: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这里写着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接受单位为用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