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裁量制度

2024-11-01 15: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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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即刑法的量刑制度。具体如累犯、自首、立功、缓刑,数罪并罚制度。
对比行刑制度。行刑制度包括减刑和假释制度。
一般量刑是 法定刑------基准刑------宣告刑-------执行刑。
注意现在刑八修订过后对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的改动,自首和余首,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及各自的适用条件及限制条件。

回答2:

  第一节 累犯

  n一、累犯的概念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又犯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n二、累犯的分类

  n1.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一般累犯)

  n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累犯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前罪和后罪有一个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都是过失犯罪,不能构成累犯;

  n(2)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n(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五年之内。

  n2.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n 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构成累犯的情形。

  n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n 应当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是处理累犯的一个基本原则,对累犯必须一律从重处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

  n一、自首概念

  n二、自首的种类和成立条件

  n1.一般自首

  n(1)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nA.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n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n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n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n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n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拿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n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nB.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n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n2.特别自首

  nA.主体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

  nB.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n三、自首的认定

  n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认定

  n(1)共同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

  n 自己实施的犯罪和 自己了解的与自己的罪行密切相关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罪行

  n(2)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自首的认定

  n自首的效力仅及于如实供述之罪

  n2.过失犯罪的自首

  n3.自首与坦白的关系

  n四、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n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五、立功

  n1.定义

  n此立功指的是刑罚裁量中的立功,而非刑罚执行制度中的立功。

  n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立功的种类及表现形式

  n(1)一般立功

  n(2)重大立功

  n 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n 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n3.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n(1)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减轻

  n(2)重大立功,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n(3)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第三节 数罪并罚

  n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n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审判机关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n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n1.并科原则

  n2.吸收原则

  n3.限制加重原则

  n4.折衷原则

  n三、我国数罪并罚的适用原则—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n:

  1、数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此为吸收原则。

  2、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两个以上拘役或者两个以上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此为限制加重原则。

  3、如果数罪中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此为并科原则。

  n四、不同情况下限制加重原则的运用

  n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n应当对所犯各罪分别量刑,然后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上述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n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n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数罪并罚计算刑期的先并后减方法。

  n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n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数罪并罚计算刑期的先减后并方法。

  第四节 缓刑

  n一、缓刑的概念和意义

  n1.定义

  n2.意义

  n二、一般缓刑

  n1.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n(1)犯罪人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n(2)犯罪人必须不是累犯

  n(3)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n2.缓刑的考验期

  n(1)缓刑考验期的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能少于2个月。

  n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能少于1年。

  n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n(2)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

  n三、战时缓刑

  n1.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

  n2.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