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第三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
2、 有重立功表现的(第68条);
3、 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
4、 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
5、 中止犯(第24条第2款);
6、 胁从犯(第28条);
7、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二)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17条第3款);
2、 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3、 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4、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5、 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
(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 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3、 从犯(第27条第2款);
4、 自首(第67条第1款)。
(四)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第67条第1款)。
(五)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 累犯(第65条第1款)。
二、分则性情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及军人违反职责罪不在此列)
(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 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第1款);
2、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条第3款);
3、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
4、 猥亵儿童的(第237条第3款);
5、 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第1款);
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非法拘禁罪(第238条第4款);
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第243条第2款);
8、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第245条第2款);
9、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7条);
10、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8条);
11、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窃取财物,因而构成盗窃罪的(第253条第2款);
1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
1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
14、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第307条第3款);
15、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林木的(第345条第4款);
1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
17、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第349条第2款);
1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4条第3款);
1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第356条);
20、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361条第2款);
2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第4款);
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条);
一、总则性情节
(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
2、 有重立功表现的(第68条);
3、 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
4、 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
5、 中止犯(第24条第2款);
6、 胁从犯(第28条);
7、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二)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17条第3款);
2、 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3、 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4、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5、 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
(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 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3、 从犯(第27条第2款);
4、 自首(第67条第1款)。
(四)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第67条第1款)。
(五)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 累犯(第65条第1款)。
二、分则性情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及军人违反职责罪不在此列)
(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 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第1款);
2、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条第3款);
3、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
4、 猥亵儿童的(第237条第3款);
5、 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第1款);
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非法拘禁罪(第238条第4款);
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第243条第2款);
8、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第245条第2款);
9、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7条);
10、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8条);
11、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窃取财物,因而构成盗窃罪的(第253条第2款);
1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
1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
14、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第307条第3款);
15、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林木的(第345条第4款);
1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
17、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第349条第2款);
1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4条第3款);
1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第356条);
20、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361条第2款);
2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第4款);
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条);
23、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2款);
24、索贿的(第386条);
2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刑法修正案第2条第3款)。
(二)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2、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
3、 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6条);
4、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一)总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胁从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3.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4.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这在刑法中只有一个,那就是从犯。
5.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一般立功;教唆未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6.从重处罚:累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7.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重大立功;我国有管辖权,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免除一定要写在第一位)
(二)分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
1.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从重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5.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6.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罪的,从重处罚;
7.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10.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1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1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3.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非法搜查、侵入他人住宅的,从重处罚;
14.国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15.犯受贿罪索贿的,从重处罚;
16.犯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如救灾、救济、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17.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淫秽的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
18.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罪处罚;
19.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20.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一、总则性情节
(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
2、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
3、 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
4、 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
5、 中止犯(第24条第2款);
6、 胁从犯(第28条);
7、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二)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17条第3款);
2、 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3、 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4、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5、 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
(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 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3、 从犯(第27条第2款);
4、 自首(第67条第1款)。
(四)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第67条第1款)。
(五)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 累犯(第65条第1款)。
二、分则性情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及军人违反职责罪不在此列)
(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 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第1款);
2、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条第3款);
3、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
4、 猥亵儿童的(第237条第3款);
5、 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第1款);
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非法拘禁罪(第238条第4款);
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第243条第2款);
8、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第245条第2款);
9、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7条);
10、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8条);
11、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窃取财物,因而构成盗窃罪的(第253条第2款);
1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
1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
14、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第307条第3款);
15、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林木的(第345条第4款);
1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
17、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第349条第2款);
1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4条第3款);
1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第356条);
20、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361条第2款);
2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第4款);
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条);
23、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2款);
24、索贿的(第386条);
2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刑法修正案第2条第3款)。
(二)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2、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
3、 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6条);
4、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共有73个,其中从重处罚情节46个,从宽处罚情节23个;总则性情节22个,分则性情节51个;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情节42个,表明行为人人身危害程度的情节31个;应当型情节54个,可以型情节19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