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告知书下达后行政机关一年内未作出处罚决定,请问行政机关是否可以继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4-11-29 0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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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可以了,已经超过了时限,违反了办案程序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对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进行限定,其理由在于: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应该对办案期限作出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以便敦促办案人员及时结案,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也避免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

其它行政部门也一样。

回答2:

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类情况予以禁止。只是有的行业、有的地区进行了办案期限的规定。
案件久拖未决,从依法行政的要求来看,不符合便民高效这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