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表2,可下载),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过户登记,并交验车辆。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来历凭证;
4、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7、按规定需要改变牌照号码的,还应当交回机动车号牌。
二、办理的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程序
1、机动车过出方到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抽取《机动车登记表(副表)》,领取并填写《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该表由过入方填写。
2、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表(副表)》、《机动车过户、转入、转出登记申请表》、过入方身份证明(单位车辆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车辆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到认定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转让成交手续,市场开具旧机动车销售发票和流转单,由市场指定人员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或考验场办理过户手续。
3、香港、澳门的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的车辆,以及领馆的车辆过户给本市单位和境内居民的,还须提供下列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或车辆管理所档案室开具的《查询联系单》。
(2)、客车过入方为公有单位的,提供《领照单》或《更新单》、《控办单》;三资、私营企业、个人的提供《领照单》或《更新单》。
4、机动车过户手续办结后,将《机动车登记表(副表)》送交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
(二)、下列车辆不准过户:
1、使用性质为工程救险车、施工车、邮电车、救护车、警备车和环卫车的。
2、逾期未参加定期检验的。
3、已到报废期的。
4、法院等部门查封、财产抵押等原因,车辆档案电脑信息中注明“不准过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