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求解答 急用 谢谢啦!!!

2024-12-19 09: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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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解答
1,2007年2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当时劳动合同法并未实施,而劳动合同法不具备追溯的效力,因而朱大光很难主张公司的补偿金。2008年2月4日后,劳动合同法实施,根据规定,合同期满,如用人单位以不低于上一期合同的待遇要求与员工续签,而员工拒绝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以合同期满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本案中,如用人单位欲降低待遇与朱大光签约,则朱大光有权拒绝续订合同,并可以主张补偿金。如单位保持或提高待遇,朱大光拒签,则单位可以拒绝支付补偿金。补偿金为一个月,即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朱大光与用人单位的合同期达到了其生效的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满1年的一个月补偿金,补偿金数额应当以朱大光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2,可以提出,但无权强制要求。理由很简单:朱大光之前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前,根据新法不追以往原则,朱大光与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实际上只签订了一期劳动合同,而且朱大光的年龄和服务年限也不能满足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要求和标准(服务期超过十年且离退休不足五年),因而无法强制要求。(注:劳动法规定双方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即用人单位有权拒绝;劳动合同法则属于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拒绝是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
3,不予受理。第一,2008年以前的社保费用,因无相应的法律支持很难主张。第二,劳动仲裁关于社保补缴的期限是一年,从其明确知晓受侵权开始计算,如中途朱大光没有依法进行维权,则自2008年2月4日合同到期,到2009年2月即满一年,3月已经超过一年,仲裁庭不再受理。
4,给你范本,自己可以填写
申述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隐住址)

拜托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

被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次要担任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请求事项:

理想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此致

劳动让议仲裁委员会

申述人: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1、副本_____________份;

2、人证_____________件;

3、书证_____________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