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建议向用工地劳动监察投诉,该单位已经严重违法。
向劳动监察投诉需要以下材料:
1、投诉人身份证;
2、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4、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考勤记录;
7、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扩展资料:
超时工作算加班用人单位要付酬
近日,三门峡湖滨区法院审结一起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判令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按照仲裁裁决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9000元。
2016年10月2日,陈某进入北京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同年10月6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月工资为1800元,每月休息3天。根据保安公司安排,陈某每天实际工作时间为12个小时,每月发放工资2100元,每月休息3天。
双方后来因劳动报酬、加班费等引发劳动争议,陈某向三门峡市湖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保安公司支付所欠工资350元和2016年10月2日至今年2月28日期间的加班工资9000元,交付保安公司给其所买保险的保单和手续。
仲裁委于今年6月29日裁决保安公司支付给陈某加班工资9000元,把给陈某办理的第三方保险保单原件交于其本人。保安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庭审查明,按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天实际工作时间为12小时;被告陈某日工资为96.55元,小时工资为12元;自2016年10月2日至2017年2月28日共加班738个小时。
原告保安公司为被告陈某在某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一年的雇主责任保险,保安公司已将该保险单复印件交付陈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自2016年10月2日进入原告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是事实,对此双方均无异议,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仲裁委裁决保安公司支付陈某加班工资9000元没有超出规定。
原告保安公司已将保险单复印件交付被告陈某,不影响被告使用保险,法院不再处理保险单问题,遂判决驳回原告保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来源: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超时工作算加班 用人单位要付酬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劳动法
干活就得给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儿,这已经不是周扒皮那个时代了,按劳取酬,我们加班是劳动所得,所以没有必要像自己错了一样唯唯诺诺,毕竟我们出来工作,累的跟狗一样为的就是这份工资,家里的房贷车贷等着我们拿这份工资还,孩子的学费,老婆的化妆品,都指着这个。
但是话说回来,做任何事情都要讲究方法,如果你方法用错了,这就变成了将老板的军,真要是让他迁怒于你,恐怕以后的鞋是大不了了。所以只可智取,不可强攻。
1、婉转式的提醒
老板也是人,老虎有打盹的时候,很有可能是工作太忙把这事给忘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当一个闷葫芦不说的话,他既不会记你的好,你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报酬,这亏吃大了。
在与老板聊天的时候像开玩笑一样把这个事一语带过,观察他的表情就知道,如果他想给你的话,他肯定会一拍脑门儿说自己忘了,然后下次给你补上,不认账的可能性并不大。
2、揣着明白装糊涂
专门有一些老板喜欢干那种周扒皮的事儿,月底不给加班费,我也遇到过这样的事情,但是我们同事特别团结,大伙并不找领导要这个加班费,而是去找领导告状,告财务的状,说他们把我们的工资做错了,领导一看这么多人义愤填膺的,当下就表示回头找财务说给我们补上,这就是一种智慧的周旋,实际上我们心里都明白,就是老板事儿,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即挽回了老板的面子,保护了自己。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周末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没有得到加班费,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进行投诉举报,还可以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去申请仲裁。
需要提醒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在加班时注意收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考勤表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加班安排表、加班时的工作记录、加班时处理进货出货的记录、加班所做工作文件、自己经手的销售记录、出库单等。另外,一起加班的同事的证言、加班时间拜访客户所取得的客户证言,在具体的监察及仲裁中也可以发挥证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