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这样,有两种方法:
一、那么就要求甲乙丙三方签订一份主体合同变更协议,内容大致是,乙方现放弃购房权利,甲方知情并同意甲方的做法(这里不涉及任何违约),丙方清楚并且对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无任何异议,该合同对丙方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力,如原来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有的事项不完善或者缺少事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注意:现在都进行网上签约,如果网上签约已经完成,则需要原买卖双方到房地局注销网签,把当初的购买方乙方更名为丙方即可,否则无法过户。)
二,既然是妻子,那么先进行过户到乙方名下,然后乙丙夫妻在进行夫妻更名,(这里只产生登记费不足百元,具体数额视各个地方情况而定,无其他涉及的税费。)
以上两种可由楼主选择,如果已经做了网签(网上签约),为了节省人力,物力,最好选择第二种。
祝楼主全家生活愉快!
这个当然合理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现在购房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到过户的时候直接写上妻子的名字就可以啊,无需丙方出现在合同中
如果丙是乙是夫妻,乙是可以要求将房屋过户给丙的,这没有不合理的。
这主要取决于购房款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且写谁的名字也一样。
既然乙和丙是夫妻关系,就不需要过户的;可以在办房产证的时候直接办理成丙的房产证。合理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哪一方购置,家庭增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书面约定归一方所有。
2.夫妻任一方可以签合同买房,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现乙要求房子过户给丙,只要夫妻书面约定该房产由夫妻共同购买,但现在归丙一人所有,把书面约定交房管局。这样就可以办成丙一个人的房产证。
需要提醒的是:这样办,房产就属于丙的个人财产,与乙无关了!请慎重考虑!
来自房产交流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