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仲裁和劳动仲裁的区别?

2024-12-04 19: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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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从本质意义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截然不同的。《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在民商事领域内统一建立的法律制度;而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则是国家针对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在该领域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制度,其与有关国际公约所称的仲裁并无任何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特别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另行规定,不适用仲裁法。归纳起来,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1.在机构设置方面,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2.在受案范围方面,仲裁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

  3.在管辖方式方面,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诉讼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选定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且当事人之间无需订有仲裁协议。

  4.在裁决效力方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回答2:

经济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仲裁的对象不同;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仲裁委员会不同;仲裁的效果不同。

回答3:

劳动仲裁:
适用于劳动争议,属于前置程序,关于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之后才可以到诉讼到法院,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仲裁:
属于商事,或者其他事项,依据仲裁法,基于双方事先或者纠纷解决过程中达成的仲裁约定。
如果仲裁约定不明确等情况(如仲裁机构选择不明确),可能存在仲裁约定无效,而适用诉讼管辖的问题。